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的来源

相关介绍

1.保险的来源

2.保险的作用

3.保险分类

4..保险合同

5.保险合同的形式

6.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的来源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 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最早的保险单,是热那亚商人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开立的承担“圣克维拉”号船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单。 1676年成立的汉堡火灾保险社是最早的专营保险的组织。18世纪后,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种类增加。到了19世纪,保险进入现代时期,保险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且扩展到生存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

2.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3.保险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保险分为若干类型。保险的分类标准很多,这里主要使用以下五个标准: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实施的形式;业务承保方式;盈利与否。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在每一个大类下,又可以细分为若干小类。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有海上保险、火险、运输险、工程险等等;在人身保险中,有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在责任保险中,有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2) 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商务保险。

(3)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4)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根据是否盈利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4.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

险价值(用于财产险);(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

合同的年、月、日。

5. 保险合同的形式

我国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凭证。

1 、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印制,投保人依其所列项目逐一据实填写后交付给保险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主要内容有:(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 )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3 )保险险别。( 4 )保险责任的起讫。( 5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必须将投保危险的程序或状态等有关事项,据实向保险人告知。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

3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相同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 1 )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邂逅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 3 )在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4 、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它表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险,等待出立正式保险。

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 30 天。正式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能力失效。暂保单也可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6.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 , 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 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 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